近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、教育部、科技部、市场监管总局、金融监管总局、国家版权局、中国科学院7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从4个方面提出16项重点任务,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,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创造内生动力和活力。
七部门联合印发的《意见》,看似是一份普通的政策文件,实则是中国在知识经济时代谋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宣言。这份文件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,其背后折射的不仅是对创新价值的尊重,更是对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。在这个意义上,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绝非简单的政策调整,而是一场关乎国家未来竞争力的有益探索。
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,就是激励创新。从国外经历看,英国1624年《垄断法规》确立了现代专利制度的基本框架,为工业革命奠定了制度基础;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授权国会“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”,这一制度设计成为美国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。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从“中国制造”向“中国创造”转型的关键期,《意见》提出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,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,正是对创新规律的深刻把握。当知识创造者的价值得到充分尊重,创新的火花才能持续迸发。
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。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催化剂、经济发展的加速器。面对当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,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数据显示,2024年,全球国际专利申请总量达27.39万件,同比增长0.5%。中国申请量为70160件,同比增长0.9%,仍是申请量最大的来源国。美国以54087件申请量位居第二,日本、韩国和德国紧随其后。然而,数量优势并不等同于质量优势。《意见》强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、运用效益,正是对这一现实的清醒认知。文件提出的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、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等措施,直指我国知识产权转化率偏低的痛点。只有当知识产权能够顺畅流动、高效转化,才能真正成为驱动创新的“催化剂”。
中小企业是创新的生力军,也是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。数据显示,我国民营企业已贡献了全社会70%的技术创新成果,涵盖了80%的国家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和90%的高新技术企业,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。然而,这些企业往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处于弱势地位。为此,《意见》专门强调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,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,这一政策取向具有深远意义。因此,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,依法打击侵权行为,不仅是对创新者的保护,更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。当每一家企业的创新成果都能得到平等保护,产业创新的“星星之火”才能形成“燎原之势”。
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,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。人类文明进步的本质也是知识的积累与创新。《意见》所构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,正是对这种时代认知的制度回应。当创新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,当知识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,一个国家的创新活力、产业发展必将如泉涌般迸发。